本發(fā)明涉及液晶顯示器技術領域,具體是一種采用聚合型擴散板的背光結構。
背景技術:
液晶顯示器(LCD),為平面超薄的顯示設備,它由一定數量的彩色或黑白像素組成,放置于光源或者反射面前方。液晶顯示器功耗很低,因此倍受工程師青睞,適用于使用電池的電子設備。目前顯示器件市場基本都是LCD顯示為主,但因LCD本身不發(fā)光,它只是顯示圖形或是它對光線調制的結果。因此需要背光源才能使液晶顯示屏正常顯示,背光源是位于液晶顯示器背后的一種光源,它的發(fā)光效果將直接影響到液晶顯示模塊(LCM)視覺效果。目前背光源的設計基本上有側入式和直下式兩種。
直下式背光是將燈條置于LCD的正下方與屏平行的底板上,光線直接從底部射出,經過擴散板和擴散片、棱鏡片等光學膜片優(yōu)化光線,提供均勻的面光源。側入式背光是將燈條置于LCD的側邊的邊框上,光線通過背板折射后從屏射出經過背板和擴散片、棱鏡片等光學膜片優(yōu)化光線,提供均勻的面光源。直下式背光成本低,可以使用較少的LED提供光源達到電視的目標亮度,應用也較為廣泛,但是由于光源在正下方,需要一定的混光距離使光線充分混合以便達到均勻出光的目的,這就使背光源的整體厚度和重量增加,而且采用直下式背光一般會出現燈影、暗帶和角部暗影等品味不良問題,影響顯示屏的背光均勻度,造成顯示品味下降,目前業(yè)內對于處理燈影的方式一般通過擴散板油墨印刷,通過擴散板油墨印刷對生產要求較高,生產的穩(wěn)定性較差,量產一致性不好。
技術實現要素:
本發(fā)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種采用聚合型擴散板的背光結構,以解決上述背景技術中提出的問題。
為實現上述目的,本發(fā)明提供如下技術方案:
一種采用聚合型擴散板的背光結構,包括背板、LED燈條、聚合型擴散板和OC板,所述LED燈條嵌在背板內,所述聚合型擴散板設置在背板的上側,所述OC板設置在聚合型擴散板的上側;所述聚合型擴散板上設置有微結構,所述微結構包括出光側微結構和入光側微結構,所述入光側微結構設置在聚合型擴散板的底面,入光側微結構朝向LED燈條,入光側微結構為一圓形凹槽,所述入光側微結構的數量設置在一個以上;所述出光側微結構設置在聚合型擴散板的頂端,出光側微結構由三棱柱組成,三棱柱的數量在一個以上,三棱柱的側面與聚合型擴散板的上側貼合,三棱柱與聚合型擴散板的上側貼合的側面相對應的棱角的角度為45°,所述出光側微結構和入光側微結構與聚合型擴散板采用注塑成型工藝一體化制造。
作為本發(fā)明進一步的方案:所述聚合型擴散板的側面上設置有橡膠塊,橡膠塊上設置有凹臺,所述OC板安裝在凹臺上,橡膠塊的側壁頂觸聚合型擴散板。
作為本發(fā)明再進一步的方案:以三棱柱與聚合型擴散板的上側貼合的側面為底面,所述三棱柱的高度范圍在0.3-0.7mm之間,相鄰三棱柱之間的間距范圍為0.8-1.2mm。
與現有技術相比,本發(fā)明的有益效果是:
本發(fā)明通過更改擴散板工藝,通過注塑的方式,在模具上進行加工形成特殊微結構,并采用注塑成型生產微結構,生產穩(wěn)定性高,產品一致性較好。本發(fā)明有效解決直下式背光燈影,暗帶,角部暗影等品味不良問題,使背光具有更高均勻度,品味更佳。
附圖說明
圖1為采用聚合型擴散板的背光結構的結構示意圖。
圖2為采用聚合型擴散板的背光結構中聚合型擴散板的結構示意圖。
圖中:1-背板,2-LED燈條,3-橡膠塊,4-聚合型擴散板,5-OC板,6-入光側微結構,7-出光側微結構。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結合具體實施方式對本發(fā)明的技術方案作進一步詳細地說明。
請參閱圖1-2,一種采用聚合型擴散板的背光結構,包括背板1、LED燈條2、橡膠塊3、聚合型擴散板4和OC板5,所述LED燈條2嵌在背板1內,所述聚合型擴散板4設置在背板1的上側,所述OC板5設置在聚合型擴散板4的上側;所述橡膠塊3設置在聚合型擴散板4的側面,橡膠塊3上設置有凹臺,所述OC板5安裝在凹臺上,橡膠塊3的側壁頂觸聚合型擴散板4;所述聚合型擴散板4上設置有微結構,所述微結構包括出光側微結構7和入光側微結構6,所述入光側微結構6設置在聚合型擴散板4的底面,入光側微結構6朝向LED燈條2,入光側微結構6為一圓形凹槽,所述入光側微結構6的數量設置在一個以上;所述出光側微結構7設置在聚合型擴散板4的頂端,出光側微結構7由三棱柱組成,三棱柱的數量在一個以上,三棱柱的側面與聚合型擴散板4的上側貼合,三棱柱與聚合型擴散板4的上側貼合的側面相對應的棱角的角度為45°;以三棱柱與聚合型擴散板4的上側貼合的側面為底面,三棱柱的高度范圍在0.3-0.7mm之間,相鄰三棱柱之間的間距范圍為0.8-1.2mm;所述出光側微結構7和入光側微結構6與聚合型擴散板4采用注塑成型工藝一體化制造。
上面對本發(fā)明的較佳實施方式作了詳細說明,但是本發(fā)明并不限于上述實施方式,在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所具備的知識范圍內,還可以在不脫離本發(fā)明宗旨的前提下作出各種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