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用新型涉及安全錘技術領域,具體涉及一種車載半自動安全錘。
背景技術:
汽車在出現(xiàn)側翻、落水、火災等意外時往往會車門打不開,或大型客車車門疏散乘客時間過長,此時乘客的最佳自救途徑是破窗逃生,客車上均配套有手動的安全錘作為應急逃生時的破窗器,由于汽車玻璃均采用鋼化玻璃,硬度較大,使用安全錘時需要使用較大的力量才能將汽車玻璃敲碎,而且往往需要敲擊多次,從而耽誤了寶貴的救援時間,對于老幼病弱等特殊人群來說,他們往往會由于力量不夠而不能夠將汽車玻璃打碎,從而會失去逃生機會。
為解決上述問題,目前有一些汽車配備有半自動的安全錘,其缺點為:安全錘多需要采用電力驅動,汽車發(fā)生安全事故時,電力中斷,安全錘無法正常使用,降低了安全錘的可靠性;另現(xiàn)有的半自動安全錘多為一次性破拆工具,若一次敲擊無法擊碎玻璃,無法實現(xiàn)二次敲擊,減少了乘客逃生的可能,降低了汽車的安全性。
技術實現(xiàn)要素:
針對現(xiàn)有技術中的缺陷,本實用新型提供的車載半自動安全錘,通過彈簧驅動撞針,不使用外部能源,提高安全錘的可靠性,可重復使用,增加乘客逃生的可能性,提高汽車的安全性。
本實用新型提供的一種車載半自動安全錘,包括中空的殼體和手柄,所述殼體內設置有撞針、芯軸、套筒、彈簧以及夾持組件,所述撞針與殼體滑動連接,所述撞針一端沿徑向向外延伸形成夾持凸臺,所述芯軸固定在殼體內,所述彈簧一端與夾持凸臺連接,另一端與芯軸連接,所述套筒外套于芯軸且與芯軸滑動連接,所述手柄與套筒螺紋連接且與殼體旋轉連接,所述夾持組件包括沿周向設置的多個L型的夾持板,所述夾持板的水平部分通過扭力彈簧與套筒鉸接,所述夾持板的水平部分與芯軸之間形成對夾持凸臺的夾持空間,所述殼體內設置有釋放槽和用于驅動夾持板旋轉的驅動裝置,自然狀態(tài)下,所述夾持板向內側擴張,在驅動裝置的作用下夾持板向外側旋轉。
可選地,所述驅動裝置包括設置在夾持板的水平部分上的契型塊,所述芯軸靠近撞針一側設置有錐形端面,所述契型塊與錐形端面契型連接。
可選地,所述夾持板的水平部分遠離套筒的一端設置有限位臺,所述夾持板的豎直部分緊貼限位臺設置且通過扭力彈簧與水平部分鉸接,所述殼體內設置有用于控制豎直部分旋轉的旋轉裝置,自然狀態(tài)下,所述夾持板的豎直部分向外側擴張,在旋轉裝置的作用下夾持板的豎直部分向內側旋轉。
可選地,所述旋轉裝置包括設置在夾持凸臺上的契型端面。
可選地,所述手柄上設置有加力桿,所述加力桿與手柄旋轉連接。
由上述技術方案可知,本發(fā)明的有益效果:本實用新型提供的一種車載半自動安全錘,包括中空的殼體和手柄,所述殼體內設置有撞針、芯軸、套筒、彈簧以及夾持組件,所述撞針與殼體滑動連接,所述撞針一端沿徑向向外延伸形成夾持凸臺,所述芯軸固定在殼體內,所述彈簧一端與夾持凸臺連接,另一端與芯軸連接,所述套筒外套于芯軸且與芯軸滑動連接,所述手柄與套筒螺紋連接且與殼體旋轉連接,所述夾持組件包括沿周向設置的多個L型的夾持板,所述夾持板的水平部分通過扭力彈簧與套筒鉸接,所述夾持板的水平部分與芯軸之間形成對夾持凸臺的夾持空間,所述殼體內設置有釋放槽和用于驅動夾持板旋轉的驅動裝置,自然狀態(tài)下,所述夾持板向內側擴張,在驅動裝置的作用下夾持板向外側旋轉。本實用新型提供的車載半自動安全錘,通過彈簧驅動撞針,不使用外部能源,提高安全錘的可靠性,可重復使用,增加乘客逃生的可能性,提高汽車的安全性。
附圖說明
為了更清楚地說明本實用新型具體實施方式或現(xiàn)有技術中的技術方案,下面將對具體實施方式或現(xiàn)有技術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圖作簡單地介紹。在所有附圖中,類似的元件或部分一般由類似的附圖標記標識。附圖中,各元件或部分并不一定按照實際的比例繪制。
圖1為本實用新型的結構示意圖;
圖2為釋放撞針時的結構示意圖;
圖3為第二次夾持撞針時的結構示意圖;
附圖標記:
1-殼體、2-手柄、3-撞針、4-芯軸、5-套筒、6-彈簧、7-夾持板、8-玻璃;
11-釋放槽、21-加力桿、31-夾持凸臺、32-契型端面、41-錐形端面、71-夾持空間、72-契型塊、73-限位臺。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將結合附圖對本實用新型技術方案的實施例進行詳細的描述。以下實施例僅用于更加清楚地說明本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因此只作為示例,而不能以此來限制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
需要注意的是,除非另有說明,本申請使用的技術術語或者科學術語應當為本實用新型所屬領域技術人員所理解的通常意義。
在本申請的描述中,需要理解的是,術語“中心”、“縱向”、“橫向”、“長度”、“寬度”、“厚度”、“上”、“下”、“前”、“后”、“左”、“右”、“豎直”、“水平”、“頂”、“底”、“內”、“外”、“順時針”、“逆時針”、“軸向”、“徑向”、“周向”等指示的方位或位置關系為基于附圖所示的方位或位置關系,僅是為了便于描述本實用新型和簡化描述,而不是指示或暗示所指的裝置或元件必須具有特定的方位、以特定的方位構造和操作,因此不能理解為對本實用新型的限制。此外,在本實用新型的描述中,“多個”的含義是兩個以上,除非另有明確具體的限定。
在本申請中,除非另有明確的規(guī)定和限定,術語“安裝”、“相連”、“連接”、“固定”等術語應做廣義理解,例如,可以是固定連接,也可以是可拆卸連接,或成一體;可以是機械連接,也可以是電連接;可以是直接相連,也可以通過中間媒介間接相連,可以是兩個元件內部的連通或兩個元件的相互作用關系。對于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而言,可以根據(jù)具體情況理解上述術語在本實用新型中的具體含義。
在本申請中,除非另有明確的規(guī)定和限定,第一特征在第二特征“上”或“下”可以是第一和第二特征直接接觸,或第一和第二特征通過中間媒介間接接觸。而且,第一特征在第二特征“之上”、“上方”和“上面”可是第一特征在第二特征正上方或斜上方,或僅僅表示第一特征水平高度高于第二特征。第一特征在第二特征“之下”、“下方”和“下面”可以是第一特征在第二特征正下方或斜下方,或僅僅表示第一特征水平高度小于第二特征。
請參閱圖1-3,本實施例提供的一種車載半自動安全錘,包括中空的殼體1和手柄2,所述殼體1內設置有撞針3、芯軸4、套筒5、彈簧6以及夾持組件,所述撞針3與殼體1滑動連接,所述撞針3一端沿徑向向外延伸形成夾持凸臺31,所述芯軸4固定在殼體1內,所述彈簧6一端與夾持凸臺31連接,另一端與芯軸4連接,所述套筒5外套于芯軸4且與芯軸4滑動連接,所述手柄2與套筒5螺紋連接且與殼體1旋轉連接,所述夾持組件包括沿周向設置的多個L型的夾持板7,所述夾持板7的水平部分通過扭力彈簧與套筒5鉸接,所述夾持板7的水平部分與芯軸4之間形成對夾持凸臺31的夾持空間71,所述殼體1內設置有釋放槽11和用于驅動夾持板旋轉的驅動裝置,自然狀態(tài)下,所述夾持板7向內側擴張,在驅動裝置的作用下夾持板7向外側旋轉。如圖2所示,使用時,將殼體1遠離手柄2的一端固定在玻璃8上,旋轉手柄2,套筒5向殼體1外側滑動,夾持板7拖動撞針3向靠近芯軸4一側滑動,壓縮彈簧6,彈簧6儲存彈性勢能,當夾持板7滑動到釋放槽11時,驅動裝置驅動夾持板7向外側轉動,撞針3與夾持板7分離,彈簧6釋放彈性勢能,撞針3在彈簧6的作用下快速向靠近玻璃一側滑動,撞擊玻璃將玻璃擊碎。本實用新型提供的車載半自動安全錘,通過彈簧驅動撞針,不使用外部能源,提高安全錘的可靠性。
在本申請的描述中,需要理解的是,驅動裝置可以是連桿機構,也可以是凸輪機構。
作為對上述技術方案的進一步改進,所述驅動裝置包括設置在夾持板7的水平部分上的契型塊72,所述芯軸4靠近撞針3一側設置有錐形端面41,所述契型塊72與錐形端面41契型連接。使用時,旋轉手柄2,夾持板7向靠近芯軸4的一側滑動,契型塊72與錐形端面41接觸后,繼續(xù)轉動手柄,夾持板7在契型塊72的擠壓下,向外側旋轉,使撞針3與夾持板7分離。結構簡單,維護方便,不使用外部能源,提高安全錘的可靠性。
作為對上述技術方案的進一步改進,所述夾持板7的水平部分遠離套筒5的一端設置有限位臺73,所述夾持板7的豎直部分緊貼限位臺73設置且通過扭力彈簧與水平部分鉸接,所述殼體1內設置有用于控制豎直部分旋轉的旋轉裝置,自然狀態(tài)下,所述夾持板7的豎直部分向外側擴張,在旋轉裝置的作用下夾持板7的豎直部分向內側旋轉。如圖3所示,當一次撞擊未能將玻璃8擊碎時,方向旋轉手柄2,套筒5向殼體內側滑動,契型塊72與錐形端面41分離,夾持板7恢復初始狀態(tài),當夾持板7的豎直部分與夾持凸臺31接觸時,旋轉裝置驅動夾持板7的豎直部分向內側旋轉,夾持板7的豎直部分完全通過夾持凸臺31時,夾持板7的豎直部分恢復初始狀態(tài)完成對撞針3的第二次夾持,正向旋轉手柄2完成第二次撞擊,重復上述操作,完成多次撞擊玻璃8,增加乘客逃生的可能性,提高汽車的安全性。
在本申請的描述中,需要理解的是,旋轉裝置可以是連桿機構,也可以是凸輪機構。
作為對上述技術方案的進一步改進,所述旋轉裝置包括設置在夾持凸臺31上的契型端面32,結構簡單,便于維護,減少硬沖擊,提高安全錘的使用壽命。
作為對上述技術方案的進一步改進,所述手柄2上設置有加力桿21,所述加力桿21與手柄2旋轉連接。使用時將加力桿21旋出,增加力矩,使安全錘使用時省力,便于力量較小的人使用。
本實用新型的說明書中,說明了大量具體細節(jié)。然而,能夠理解,本實用新型的實施例可以在沒有這些具體細節(jié)的情況下實踐。在一些實例中,并未詳細示出公知的方法、結構和技術,以便不模糊對本說明書的理解。此外,在不相互矛盾的情況下,本領域的技術人員可以將本說明書中描述的不同實施例或示例以及不同實施例或示例的特征進行結合和組合。
最后應說明的是:以上各實施例僅用以說明本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而非對其限制;盡管參照前述各實施例對本實用新型進行了詳細的說明,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應當理解:其依然可以對前述各實施例所記載的技術方案進行修改,或者對其中部分或者全部技術特征進行等同替換;而這些修改或者替換,并不使相應技術方案的本質脫離本實用新型各實施例技術方案的范圍,其均應涵蓋在本實用新型的權利要求和說明書的范圍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