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于經肺遞送的呈干粉形式的氣溶膠藥物組合物,其包含一定量的雷帕霉素組分的微粒、載體顆粒和一種或多種任選的賦形劑,用于在需要療法或治療的人受試者中的抗衰老療法或治療和預防年齡相關疾病和病癥的方法中使用,其中所述制劑有效遞送治療量的雷帕霉素組分至肺。
2.權利要求1的組合物,其中在遞送后所述治療量持續(xù)至少12或24小時。
3.權利要求1或2的組合物,其中在遞送后12或24小時,雷帕霉素組分的肺與血液濃度比為至少100、至少250或至少500。
4.權利要求3的組合物,其中所述制劑中雷帕霉素組分的量為5-500微克、10-250微克、15-150微克或20-100微克。
5. 權利要求1-4中任一項的組合物,其中基于組合物的總重量計,所述氣溶膠制劑中雷帕霉素組分的量為約0.1 %-20 % (w/w)或約0.25 %-2 % (w/w)。
6. 權利要求1-5中任一項的組合物,其中所述氣溶膠制劑中雷帕霉素組分的量為在肺組織中有效產生1 ng/g-1 ug/g的藥物濃度的量。
7. 權利要求1-5中任一項的組合物,其中所述氣溶膠制劑中雷帕霉素組分的量為在受試者中產生小于5 ng/ml、小于2 ng/ml、小于1 ng/ml、小于0.5 ng/ml或小于0.25 ng/ml的血谷水平的量。
8.權利要求1-7中任一項的組合物,其中所述微粒由具有0.1-10微米的直徑和1-5微米的平均直徑的顆粒組成。
9.權利要求1-8中任一項的組合物,其中所述顆粒具有1.5-4微米、1.5-3.5微米或2-3微米的平均直徑。
10.權利要求1-8中任一項的組合物,其中所述載體選自阿拉伯糖、葡萄糖、果糖、核糖、甘露糖、蔗糖、海藻糖、乳糖、麥芽糖、淀粉、葡聚糖、甘露醇、賴氨酸、亮氨酸、異亮氨酸、二棕櫚?;字D憠A、卵磷脂、聚乳酸、聚(乳酸-谷氨酸)共聚物和木糖醇,或任何前述載體的混合物。
11.權利要求1-8中任一項的組合物,其中載體顆粒具有范圍為1-200微米、30-100微米或小于10微米的直徑。
12.權利要求1-11中任一項的組合物,其中所述載體包含兩種不同的載體,第一載體和第二載體的共混物,或由其組成。
13.權利要求12的組合物,其中所述載體由兩種不同的乳糖載體的共混物組成。
14.權利要求12或13的組合物,其中所述第一載體由具有范圍為約30-100微米的直徑的顆粒組成,和所述第二載體由具有小于10微米的直徑的顆粒組成。
15.權利要求14的組合物,其中兩種不同載體的比例范圍為從95-98至2-5。
16. 權利要求15的組合物,其中在粉末中藥物與載體的比例為1 % (w/w)。
17.權利要求1-16中任一項的組合物,其中存在所述一種或多種任選的賦形劑,并且其選自磷脂和脂肪酸的金屬鹽。
18.權利要求17的組合物,其中所述磷脂選自二棕櫚酰基磷脂酰膽堿和卵磷脂。
19.權利要求18的組合物,其中所述脂肪酸的金屬鹽是硬脂酸鎂。
20.權利要求17-19中任一項的組合物,其中所述任選的一種或多種賦形劑涂覆在載體顆粒上,賦形劑與大載體顆粒的重量比范圍為0.01-0.5%。
21.權利要求1-20中任一項的組合物,其中雷帕霉素組分的量為在選自肺、心臟、腎、腦、肝和眼的一種或多種組織中有效抑制mTORC1的生物學活性的量。
22.權利要求1-20中任一項的組合物,其中雷帕霉素組分的量為在選自肺、心臟、腎、腦、肝和眼的一種或多種組織中有效抑制S6蛋白的磷酸化的量。
23.權利要求1-22中任一項的組合物,其中雷帕霉素組分的量為有效實現遞送至肺的5-500微克的可呼吸劑量的量。
24.權利要求23的組合物,其中可呼吸劑量為約5、約20、約50、約100或約250微克。
25.權利要求1-24中任一項的組合物,其中在貯存1-12個月或1-36個月后,所述組合物具有大于20%的細顆粒分數(FPF),相應的細顆粒劑量(FPD)范圍為5微克-2毫克,優(yōu)選地小于0.5毫克。
26.權利要求1-25中任一項的組合物,其中雷帕霉素組分是西羅莫司。
27.權利要求1-25中任一項的組合物,其中所述方法還包括給予受試者一種或多種其它治療劑。
28.權利要求1-27中任一項的組合物,其中氣溶膠藥物制劑適合于每日一次給藥。
29.權利要求1-28中任一項的組合物,其中氣溶膠藥物制劑通過濕拋光方法產生,所述方法包括制備雷帕霉素組分的水性懸浮液,使雷帕霉素組分懸浮液經過微流化,和噴霧干燥得到的顆粒以形成干粉的步驟。
30.權利要求1-29中任一項的組合物,其中所述方法是有效預防選自肺、心臟、腎、腦、肝和眼的一種或多種器官的衰老的抗衰老療法。
31. 權利要求1-30中任一項的組合物,其中所述受試者是老年受試者。
32.權利要求31的組合物,其中所述方法包括
在一段時間內給予所述組合物,和所述方法的功效作為在給予所述組合物一段時間后握力或行走能力的改進來測量。
33.包含一個或多個小瓶的藥包,各小瓶包含無菌單位劑量的權利要求1-32中任一項的組合物。
34.包含權利要求1-32中任一項的組合物的單位劑型,其中雷帕霉素組分的量為約5-2500微克、20-500微克或50-150微克。
35.權利要求34的單位劑型,其中雷帕霉素組分的量為約20-100微克。
36.權利要求35的單位劑型,其中所述劑型是適合于在干粉吸入器裝置中使用的膠囊。
37. 權利要求34-36中任一項的單位劑型,其中所述膠囊包含1 mg-100 mg的粉末。
38. 權利要求37的單位劑型,其中所述膠囊包含10 mg或40 mg的粉末。
39.權利要求34-38中任一項的單位劑型,其中所述膠囊是明膠、塑料、聚合物或纖維素膠囊,或呈箔/箔或箔/塑料罩泡的形式。
40.包含權利要求1-20中任一項的氣溶膠制劑或權利要求34-39中任一項的單位劑型和使用說明書的藥包或藥盒。
41.在需要療法或治療的人受試者中用于抗衰老療法或用于治療和預防年齡相關疾病和病癥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通過吸入給予受試者權利要求1-32中任一項的組合物,其中所述制劑有效遞送治療量的雷帕霉素組分至肺。
42.權利要求26-32中任一項的組合物,其中西羅莫司具有大于30:1或大于35:1的異構體B:C比率。
43.權利要求26-32中任一項的組合物,其中西羅莫司具有3.5%-10%的異構體B:C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