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治療和診斷致盲性眼病的方法
【專利摘要】本發(fā)明部分涉及適用于診斷、治療或預防致盲性眼病的方法和組合物,包括對這些疾病有效的藥物的發(fā)現。疾病包括例如年齡相關性黃斑變性和網狀假性玻璃疣疾病,并且本發(fā)明所述的方法包括例如名為延遲近紅外分析(DNIRA)的方法。
【專利說明】用于治療和診斷致盲性眼病的方法
[0001] 優(yōu)先權
[0002] 本申請要求2012年5月1日提交的美國臨時申請第61/640, 854號、2012年5 月2日提交的美國臨時申請第61/641,393號、2012年8月24日提交的美國臨時申請第 61/693, 226號以及2013年3月15日提交的美國臨時申請第61/792, 436號的優(yōu)先權權益, 每一份申請均以引用的方式整體并入本文。 發(fā)明領域
[0003] 本發(fā)明涉及適用于診斷、治療或預防致盲性眼病的方法和組合物,包括對這些疾 病有效的藥物的發(fā)現。
[0004] 背景
[0005] 致盲性眼病包括影響視力的多種病癥。年齡相關性黃斑變性(AMD)為眼功能障礙 (包括失明)的主要原因。一種形式的AMD是也被稱為"干性"AMD的非滲出性AMD,它的特 征通常在于在視網膜色素上皮細胞(RPE)之內或之外的玻璃疣累積。在晚期干性AMD中, 出現RPE和上覆視桿細胞和視錐細胞光感受器的萎縮。第二種形式的AMD是滲出性或"濕 性"或"新生血管" AMD,其特征在于脈絡膜新血管形成。早期疾病經常為干性AMD,而晚期 疾病經常是濕性(新生血管)AMD或干性(萎縮)AMD。
[0006] 玻璃疣為出現在RPE內或RPE外的白色斑點或沉積物。玻璃疣為AMD的限定或病 理特征。相比之下,術語"假性玻璃疣"、"玻璃疣樣沉積物"或"視網膜下玻璃疣樣沉積物" 用于描述被認為相對于光進入眼睛的路徑在視網膜下空間內位于RPE前面的離散沉積物 或微黃色曲線或網狀圖案。
[0007] 由于成像技術的差異,關于網狀假性玻璃膜疣(RPD)的發(fā)病率存在爭論,其中很 多假設它是被低估的。與AMD-樣,RH)為與年齡有關的。RH)也與通常由于地圖狀萎縮或 脈絡膜新血管形成而導致的視力損失密切相關。然而,與經典的AMD不同,它的特征在于, 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多種波長的光中可以看見的交錯、曲線或網狀圖案:白色、藍色、藍 色自發(fā)熒光、無赤光、近紅外光或紅外光。RH)的定義或病理特征不是玻璃疣而是"假性玻璃 疣"、"玻璃疣樣沉積物"或"視網膜下玻璃疣樣沉積物",當評價在橫向平面(如可使用例如 光學相干斷層成像術(OCT)光學地進行的)中的或者在摘除術之后的樣品中(使用例如具 有或不具有免疫組織化學的組織學分析)的外視網膜和RPE,它們表現為位于視網膜下空 間內的RPE前面(上面)的基底朝下圓頂、三角形或尖峰樣沉積物。與經典AMD不同,RPD 可與增加的心血管死亡有關。目前,在不希望受到理論約束的情況下,RH)可被認為是年齡 相關性黃斑病變的不同形式而不是AMD的亞型。RH)還可被認為是干性AMD的"彌漫性滴 漏"亞型。
[0008] 目前存在缺乏用于有效治療致盲性眼病如AMD或RPD的藥物。因此,仍需要適用 于治療這些疾病和其它致盲性眼病的療法。此外,需要這些疾病的有效診斷。
[0009] 發(fā)明概述
[0010] 因此,一方面,本發(fā)明提供一種用于鑒別候選化合物是否適用于治療致盲性眼病 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a)向動物施用有效量的測試化合物,所述動物的眼睛包括(i)有效 于指示致盲性眼病在動物中的存在的量的熒光化合物和(ii)有效于誘導眼組織萎縮的量 的毒素;(b)將眼睛暴露于具有有效地引起熒光化合物發(fā)熒光的波長和強度的光;(C)將所 述眼睛的熒光圖案與包含所述熒光化合物和所述毒素而不含所述測試化合物的動物眼睛 的熒光圖案進行比較;以及(d)如果步驟(c)的比較結果指示測試化合物適用于治療致盲 性眼病,則選擇該測試化合物作為候選化合物。
[0011] 在另一方面,本發(fā)明提供一種用于治療或預防干性AMD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向 有需要的受試者施用有效量的式I化合物:
[0012]
【權利要求】
1. 一種用于確定候選化合物是否適用于治療致盲性眼病的方法,其包括: (a) 向動物施用有效量的測試化合物,所述動物的眼睛包含(i)有效于指示致盲性眼 病在所述動物中存在的量的熒光化合物以及(ii)有效于誘導眼組織萎縮的量的毒素; (b) 使所述眼睛暴露于具有有效于引起所述熒光化合物發(fā)出熒光的波長和強度的光; (c) 將所述眼睛的熒光圖案與包含所述熒光化合物和所述毒素但不包含所述測試化合 物的動物眼睛的熒光圖案相比較;以及 (d) 如果步驟(c)的所述比較的結果指示所述測試化合物適用于治療致盲性眼病,則 選擇所述測試化合物作為候選化合物。
2. 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致盲性眼病為年齡相關性黃斑變性(AMD)。
3. 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致盲性眼病為網狀假性玻璃疣(RPD)疾病。
4. 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動物為小鼠、大鼠或斑馬魚。
5. 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熒光化合物吸收波長為約600nm至約900nm的 光。
6. 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突光化合物發(fā)射波長為約750nm至約950nm的 光。
7. 如權利要求5或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熒光化合物為吲哚菁綠(ICG)。
8. 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毒素為碘酸鈉。
9. 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萎縮包括視網膜色素上皮(RPE)細胞的壞死。
10. 如權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壞死作為斑塊存在。
11. 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熒光出現在RPE細胞內。
12. 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比較在施用所述測試化合物之后至少約24小 時進行。
13. 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比較在施用所述測試化合物之后至少約7天進 行。
14. 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比較在施用所述測試化合物之后至少約30天 進行。
15. 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將所述眼睛暴露于光包括進行共焦掃描激 光眼底鏡(cSLO)、眼底自發(fā)熒光(FAF)、延遲近紅外分析(DNIRA)或光學相干斷層成像術 (OCT)。
16. 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致盲性眼病的所述存在通過RPE損害或損失或外視 網膜損失的斑塊內的FAF圖案所指示。
17. 如權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圖案為曲線、帶狀、網狀、橢圓形、圓形、扇形、 暈圈以及靶樣病灶中的一種或多種。
18. 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致盲性眼病的所述存在通過RPE損害或損失或外視 網膜損失的斑塊邊界內的FAF圖案所指示。
19. 如權利要求1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圖案為曲線、帶狀、網狀、橢圓形、圓形、扇形、 暈圈以及靶樣病灶中的一種或多種。
20. 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致盲性眼病的所述存在通過截面圖案或橫向圖案 所指示。
21. 如權利要求20所述的方法,其中使用OCT觀察所述圖案。
22. 如權利要求20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圖案為RPE和/或外視網膜損失或者視網膜 下空間內發(fā)現的隆起、三角形、峰或尖峰。
23. 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進一步包括在施用所述測試化合物之前觀察所述眼 睛的步驟。
24. 如權利要求2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觀察建立所述眼睛的一種或多種施用前的特 征。
25. 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包括在施用所述測試化合物之前施用所述熒光化合 物。
26. 如權利要求25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不包括施用(i)另一個量的所述熒光化 合物給所述動物或者(ii)第二種熒光化合物給所述動物。
27. 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包括在施用所述測試化合物之前施用所述毒素。
28. 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包括在施用所述熒光化合物之前施用所述毒素。
29. 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進一步包括施用(i)另一個量的所述毒素給所述動物 或者(ii)第二種毒素給所述動物。
30. 如權利要求29所述的方法,其進一步包括觀察眼組織萎縮斑塊或者組織損失斑塊 的形成、生長或擴大的速率的減小。
31. 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候選化合物適用于治療、預防致盲性眼病或者 減小其發(fā)病率。
32. 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確定多種候選化合物。
33. 如權利要求32所述的方法,其進一步包括比較所述多種候選化合物在治療致盲性 眼病中的有用性以及基于所述比較選擇先導化合物。
34. -種用于治療或預防干性AMD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向有需要的受試者施用有效 量的式I化合物:
或其藥學上可接受的鹽, 其中R1和R2各自獨立地為H或C1-C6烷基,以及 R3SH 或 C1-C6 烷基。
35. 如權利要求3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式I化合物為賓達利特。
36. -種用于治療或預防干性AMD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向有需要的受試者施用有效 量的甲氨蝶呤或其藥學上可接受的鹽。
37. 如權利要求34或3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進一步包括施用另外的治療劑。
38. 如權利要求3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另外的治療劑為以下一種或多種:抗血管內 皮生長因子(VEGF)劑、血管緊張素轉化酶(ACE)抑制劑、過氧化物酶體增殖物活化受體 (PPAR)-Y激動劑、腎素抑制劑、類固醇以及調節(jié)自噬的試劑。
39. 如權利要求34或3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干性AMD可通過高熒光FAF區(qū)域在所述 受試者眼內的存在來確定。
40. 如權利要求34或3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干性AMD可通過一個或多個異常突光 FAF區(qū)域在所述受試者眼內的存在來確定。
41. 如權利要求34或3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干性AMD可通過所述受試者眼內的藍色 光譜眼底成像、白光眼底成像、無赤光眼底成像以及OCT中的一種或多種的改變來確定。
42. 如權利要求34或3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干性AMD可通過穿過所述受試者脈絡膜 與視網膜之間的上皮屏障的滲透性相對于未患病狀態(tài)的增加來確定。
43. 如權利要求34或3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干性AMD可通過穿過所述受試者脈絡膜 與視網膜之間的上皮屏障的中間視網膜血管相對于未患病狀態(tài)的變形來確定。
44. 如權利要求34或3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干性AMD可通過穿過所述受試者的RPE 的吞噬免疫細胞相對于未患病狀態(tài)的存在來確定。
45. 如權利要求34或3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干性AMD為早期AMD。
46. 如權利要求34或3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干性AMD為萎縮性干性AMD。
47. 如權利要求34或3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受試者為人。
48. 如權利要求34或3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施用以口服或血管內方式實現。
49. 如權利要求34或3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施用以眼內或眼表面方式實現。
50. -種治療RH)疾病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向有需要的受試者施用有效量的式I化合 物:
或其藥學上可接受的鹽, 其中R1和R2各自獨立地為H或C1-C6烷基,以及 R3SH 或 C1-C6 烷基。
51. 如權利要求50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式I化合物為賓達利特。
52. -種治療RH)疾病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向有需要的受試者施用有效量的甲氨蝶 呤或其藥學上可接受的鹽。
53. 如權利要求50或5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包括減少假性玻璃疣在所述受試者 體內的量。
54. 如權利要求5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包括減少假性玻璃疣在所述受試者眼睛 的中心凹區(qū)域、中心凹周區(qū)域以及近中心凹區(qū)域中的任一個區(qū)域內的量。
55. 如權利要求50或5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包括減小進展到后期疾病的速度, 其中所述后期疾病為脈絡膜新生血管或地圖狀萎縮。
56. 如權利要求50或5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包括減小地圖狀萎縮擴大的速度。
57. 如權利要求50或5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進一步包括施用另外的治療劑。
58. 如權利要求5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另外的治療劑為以下一種或多種:抗VEGF 劑、ACE抑制劑、PPAR- Y激動劑、腎素抑制劑、類固醇以及調節(jié)自噬的試劑。
59. 如權利要求50或5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RH)疾病可通過視網膜成像的不同圖 案的一個或多個區(qū)域在受試者眼內的存在來確定,其中所述視網膜成像為白光、無赤光、藍 光、FAF、近紅外光(NIR)、紅外光(IR)以及DNIRA中的一種或多種。
60. 如權利要求50或5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RPD疾病可通過一個或多個異常突光 FAF區(qū)域在受試者眼內的存在來確定。
61. 如權利要求50或5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RH)疾病可通過穿過所述受試者脈絡膜 與視網膜之間的上皮屏障的滲透性相對于未患病狀態(tài)的增加來確定。
62. 如權利要求50或5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RPD疾病可通過穿過所述受試者的RPE 的吞噬免疫細胞相對于未患病狀態(tài)的存在來確定。
63. 如權利要求50或5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受試者為人。
64. 如權利要求50或5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施用以口服或血管方式實現。
65. 如權利要求50或5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施用以眼內或眼表面方式實現。
66. -種用于鑒別患有致盲性眼病并且很可能響應于使用試劑的治療的受試者的方 法,所述方法包括: 確定所述受試者的眼睛穿過所述眼睛的脈絡膜與視網膜之間的所述上皮屏障的滲透 性相對于未患病狀態(tài)是否有所增加或者先前已增加, 其中所述滲透性的增加指示所述受試者很可能響應于使用所述試劑的治療,并且 其中所述試劑為甲氨蝶呤或其藥學上可接受的鹽或者式I化合物:
或其藥學上可接受的鹽, 其中R1和R2各自獨立地為H或C1-C6烷基,以及 R3SH 或 C1-C6 烷基。
67. -種用于鑒別患有致盲性眼病并且很可能響應于使用試劑的治療的受試者的方 法,所述方法包括: 確定所述受試者的眼睛相對于未患病狀態(tài)是否具有穿過RPE的吞噬免疫細胞的存在, 其中所述吞噬免疫細胞的存在指示所述受試者很可能響應于使用所述試劑的治療,并 且 其中所述試劑為甲氨蝶呤或其藥學上可接受的鹽或者式I化合物:
或其藥學上可接受的鹽, 其中R1和R2各自獨立地為H或C1-C6烷基,以及 R3SH 或 C1-C6 烷基。
68. 如權利要求66或6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式I化合物為賓達利特。
69. 如權利要求66或6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致盲性眼病為干性AMD或RPD疾病。
70. 如權利要求6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吞噬免疫細胞的存在通過DNIRA測量。
71. -種用于確定受試者的致盲性眼病是否響應于使用抑制所述受試者免疫細胞功能 的試劑的治療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檢測免疫細胞在所述受試者眼內的存在、檢測其缺乏 或測量其數量, 其中所述受試者眼睛響應于具有約600nm至約900nm波長的光而發(fā)出熒光。
72. 如權利要求71所述的方法,其進一步包括向所述受試者施用有效量的熒光化合 物,其中所述檢測或測量在施用所述熒光化合物之后至少一天進行。
73. 如權利要求7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檢測或測量在向所述受試者施用有效量的熒 光化合物之后至少一天進行。
74. 如權利要求71所述的方法,其進一步包括檢測或測量所述受試者眼內的FAF的步 驟。
75. 如權利要求74所述的方法,其進一步包括將FAF圖案與免疫細胞在所述受試者眼 內的存在、缺乏或數量相關聯的步驟。
76. 如權利要求7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致盲性眼病為AMD、中心性漿液性視網膜病 (CSR)或RPD疾病。
77. 如權利要求7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受試者為人。
78. 如權利要求7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受試者眼睛發(fā)出具有約750nm至約950nm波 長的熒光。
79. 如權利要求77或7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熒光化合物為ICG。
80. 如權利要求7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檢測或測量在施用所述熒光化合物之后約一 天進行。
81. 如權利要求7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檢測或測量在施用所述熒光化合物之后約七 天進行。
82. 如權利要求7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檢測或測量在施用所述熒光化合物之后約 三十天進行。
83. 如權利要求7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不進一步包括施用(a)另一個量的所述 熒光化合物或者(b)第二種熒光化合物。
84. 如權利要求7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檢測或測量包括進行cSLO、FAF、DNIRA或 OCT。
85. 如權利要求7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免疫細胞為所述受試者的先天性免疫系統的 細胞。
86. 如權利要求85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細胞為巨噬細胞或小膠質細胞。
【文檔編號】A61B3/10GK104334173SQ201380027856
【公開日】2015年2月4日 申請日期:2013年4月30日 優(yōu)先權日:2012年5月1日
【發(fā)明者】S·R·博伊德 申請人:特蘭斯拉圖姆醫(yī)學公司